甘孜日報 2019年04月01日
[案例] 顧客在酒店洗手間里滑倒摔傷,酒店能因已張貼“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識而免責嗎?
案情:
1月18日,鄭某過生日,邀請好友劉某等人來到某酒店聚餐,席間喝了點啤酒。就餐結束后,鄭某和劉某一起去洗手間,不料鄭某腳下一滑,在從洗手間往外走的臺階處摔了一跤,當時以為沒什么大礙,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鄭某左腳疼痛得越來越嚴重,去醫(yī)院一查,被診斷為左外踝骨折。事后,由于醫(yī)藥費的承擔問題與酒店無法達成協(xié)議,鄭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酒店辯稱,酒店在洗手間多處醒目位置張貼了“小心臺階”“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識,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義務。
理塘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酒店對于洗手間內(nèi)這種地面隨時可能存在水漬或濕滑的區(qū)域,應盡到防范損害發(fā)生的義務,應及時清理地面,確保地面沒有水漬,及時消除地面濕滑的安全隱患,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原告自身承擔60%的責任,被告酒店因地面存有水漬承擔4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共計1.2萬元。
法官點評: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酒店如果事先沒有在洗手間張貼警示標識,就說明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酒店事先已經(jīng)在洗手間張貼了警示標識,也未必沒有責任。比如本案中,酒店即使事先在洗手間張貼了警示標識,也不能用這個理由來免除洗手間地面有水漬的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情判決酒店承擔40%的責任。
理塘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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