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4年08月07日
本網訊 近日,新龍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探望權糾紛,通過柔性調解,修復親子關系,呵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012年,譚某與白某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婚生子由母親白某某撫養(yǎng),父親享有探望的權利。最近幾年譚某探望兒子屢次受阻,故譚某向該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孩子需要父母雙方的關心和照顧,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且不利于日后執(zhí)行。同時,若是父母雙方帶著情緒強制履行,不僅會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也會給日后的探望帶來更大困難,故決定通過調解方式化解本案。
承辦法官一方面與孩子母親白某某積極溝通,對白某某進行批評教育,告知白某某應保障譚某的探望權,不能剝奪譚某作為父親的權利。同時引導白某某放下芥蒂,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與譚某進行理性溝通。另一方面,承辦法官耐心傾聽孩子心聲,告訴孩子其父母雖然因為感情不和離婚了,但是他們對他的愛是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改變。
經過多次疏導,白某某認識到了孩子的成長環(huán)境需要父親與母親的共同參與,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愿意配合譚某探望孩子。最終雙方就探望孩子的時間、地點、方式達成共識并簽訂調解協議,該案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探望不是交易,親情不能阻隔。譚某與白某某雖然已解除婚姻關系,但是他們有共同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這是無法割舍的骨肉親情。探望權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對子女的思念之情,對于子女來說,也能一定程度上得到其缺失的父愛或者母愛,減輕因父母離異所帶來的心靈創(chuàng)傷。父母雙方應當從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fā),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礎上,合情合理地確定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時間等事項,努力給未成年子女提供一個穩(wěn)定、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
劉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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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