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3年01月16日
(1990年2月1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2年4月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jīng)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guī)案的,按照規(guī)定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及說明發(fā)給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按照市、州組成代表團;駐川部隊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代表小組,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代表團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本代表團對會議審議的議案發(fā)表意見。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jù)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二)決定會議日程;
(三)決定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決定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六)提出需要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并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七)決定質詢案答復的方式、場合;
(八)決定罷免案的處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主持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公布選舉結果,并按照規(guī)定組織憲法宣誓。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就某些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討論、審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業(yè)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省政協(xié)會議的人員、其他有關機關和團體的負責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fā)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專題討論會議。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fā)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fā)表意見。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團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發(fā)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wǎng)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在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jù)需要,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為少數(shù)民族代表提供口頭翻譯和重要文件的民族文字譯本。
會議期間,秘書處應當將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發(fā)言的重要內容整理成簡報印發(fā)會議,并可以根據(jù)本人要求,將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fā)會議。會議簡報、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wǎng)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作為議案的意見,由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確定為議案和是否列入本次會議的議程。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fā)代表。
議案可以在會議舉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提交會議審議。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由秘書處根據(jù)主席團的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和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作其他處理的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將議案辦理結果答復提案人,并印發(fā)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zhí)岚溉肆邢瘯h,發(fā)表意見。
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提案人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時,應當寫明議案的案由、案據(jù)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guī)的議案,應當提出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或者修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于議案的說明,由各代表團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主席團交付的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印發(fā)代表。需要表決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參加,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地方性法規(guī)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有關法規(guī)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jīng)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修改稿經(jīng)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應當將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fā)現(xiàn)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向下次代表大會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時,根據(jù)情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秘書處可以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后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者有關機關協(xié)調,確定主辦單位、協(xié)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協(xié)辦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出辦理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認真研究辦理,并分別答復代表。
第三十六條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聯(lián)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復。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機關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機關、組織的答復不滿意的,應當說明具體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次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應當綜合各代表團在審議中提出的主要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并轉告提出報告的機關。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意見,需要向代表說明的,應當向代表進行說明。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省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本省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匯報,由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印送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本省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本省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省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分別進行審查。
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分別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jīng)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本省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本省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省級預算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 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員的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權罷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選舉、罷免和接受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書面聯(lián)名提出的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應當列入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討論。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差額,主席團應當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醞釀,然后根據(jù)較多數(shù)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七條 大會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得票數(shù)超過全體代表半數(shù)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應當公布。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lián)名或者三個以上代表團,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fā)現(xiàn)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jīng)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各代表團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的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span>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書面聯(lián)名提出質詢案的范圍主要是: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等方面的問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失職、瀆職及決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執(zhí)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提出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或者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提出書面答復。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受質詢機關的答復印發(fā)會議。
第五十七條 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fā)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團、代表。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六十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jīng)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證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后,大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fā)言,不超過十五分鐘,事先經(jīng)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延長五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應當事先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fā)言的,經(jīng)大會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第六十八條 在主席團的每次會議上,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的發(fā)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就同一問題的再次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經(jīng)會議主持人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七十一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tǒng)在使用中發(fā)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guī)則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公布程序。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和發(fā)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四川日報以及四川人大網(wǎng)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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