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10月19日
【案例】非法占用林地栽種花椒以發(fā)家致富,同樣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情:
2016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間,瀘定縣興隆鎮(zhèn)蒲麥地村村民馬某甲、馬某乙、侯某某在蒲麥小地名“燈草溝”集體林木區(qū)內以自己或請人的方式使用鐮刀或油鋸等工具,擅自將林區(qū)內的松樹、雜木砍伐,并采用火燒、除草劑除草的方式對林地進行整理,分別用于個人栽種花椒,造成大量林地被破壞。經甘孜藏族自治州林科所鑒定,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侯某某分別占用集體林地面積為16.53畝、18.71畝、9.28畝,且均為防護林。瀘定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后,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判處被告人馬某乙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判處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法官點評:
防護林有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涵養(yǎng)水源、調節(jié)氣候、減少污染等作用。本地區(qū)地貌屬于典型的高山峽谷區(qū),森林的覆蓋對地質災害的抵御尤為重要。發(fā)家致富,改變落后貧困的現(xiàn)狀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但為發(fā)家致富而對國有、集體林區(qū)進行毀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違法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币约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法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yè)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yè)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數(shù)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畝以上的;……”,本案三被告人開墾集體林地均達5畝以上,達到立案標準,故應受到法律的懲處。瀘定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