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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三十三)

甘孜日報    2017年10月30日

    何女士:我弟弟今年畢業(yè),當時和東北的一個單位簽訂了就業(yè)協議。畢業(yè)后不想去該單位,單位要求交2000元違約金,請問這個合法嗎?交了錢能要回來嗎?

    法官解答: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您弟弟在畢業(yè)之前與東北的一個單位簽訂了就業(yè)協議,這個通常是學校為了統(tǒng)計和管理就業(yè)率而設計的三方協議,一般涉及學校、學生和用人單位三方,該協議一般只是一個初步的就業(yè)意向,即畢業(yè)后打算去該用人單位就業(yè),但還沒有正式就業(yè)。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雙方自實際用工之日才建立勞動關系,現在您弟弟并沒有去該單位上班也不想去該單位,雙方并沒有建立起實際的用工勞動關系,您弟弟有自主擇業(yè)的自由,單位無權以勞動關系要求你弟弟支付違約金。

    不過,如果就業(yè)協議明確約定了未到用人單位報到入職需要支付2000元違約金,則屬于合同約定的范疇,屬于合同法調整的內容,雙方的就業(yè)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也是有效的,則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是,您弟弟不入職是否必然會導致該單位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否有2000元呢?是否會影響該單位的招聘和用工呢?是否就找不到其他人員代替呢?等等這些情況都是不一定的,所以2000元的違約金也許過高或者不太合理,您弟弟是可以要求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的。建議可以協商解決。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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