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1年09月08日
本網訊 “我不是不還錢,我是有苦衷,不敢給……”被執(zhí)行人所吉某某一直重復這個態(tài)度,似乎有難言之隱。此案系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在理塘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被執(zhí)行人所吉某某按時履行了第一筆案款,而后便一直拖欠該給女方益西某某的案款。
該院執(zhí)行干警與被執(zhí)行人耐心溝通,了解到了原由。原來所吉某某在與益西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為益西某某父母向案外人根某借款的25000元做了擔保人。由于所吉某某與益西某某感情破裂,其婚姻關系結束,但其與根某的擔保關系仍合法有效。根某一直找所吉某某還錢,三天兩頭來所某家中催促,所吉某某也經常催促益西某某父母還款,但是每次都以溝通失敗告終。所吉某某擔心根某會找他要借款,所以一直拖著該給女方益西某某的案款,所以就有了這次益西某某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
找到了事件的核心所在,執(zhí)行干警從關鍵問題著手,促成所吉某某與益西某某和根某及益西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xié)議。根某表示以后不再去找作為擔保人的所吉某某麻煩,益西某某父母及益西某某則作出承諾,愿意在明年9月1日前將欠款本金及利息還清,否則將由法院從所吉某某與益西某某的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最后一筆案款中扣除還給根某。有了這層保障后,被執(zhí)行人所吉某某直接當場履行第二筆案款32490元現(xiàn)金給付申請執(zhí)行人益西某某。
執(zhí)行人員不但順利化解了矛盾,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切實保障了四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讓各方當事人切實體會了法院善意文明執(zhí)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郎正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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