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16年11月22日
省審計廳日前出臺《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制度(試行)》,明確領導干部、審計事項關系人或其他人員,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審計職責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向審計機關及人員施加壓力或影響,干擾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客觀公正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的行為,將被登記報告并受處理。這是記者近日從省審計廳獲悉的。
《制度》明確,7種情況屬于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包括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對有關事項不深查、對發(fā)現(xiàn)問題不予或不如實報告;超越職權對審計執(zhí)法行為施加影響,要求審計機關作出從輕、減輕、免除審計處理處罰等違反法規(guī)規(guī)定行為;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對發(fā)現(xiàn)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的單位或個人不予調查或不作移送移交處理;本人或授意、縱容相關人員打探案情、請托說情、通風報信;安排、變相安排審計人員私下會見被審計對象或其他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人;采取威脅、恐嚇、利誘審計人員行為等。同時明確,要正確把握干預審計工作行為與正常履職、提出合理建議的界限。
《制度》還對保存記錄、報告處置等進行了明確。要求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遇到干預審計工作行為時,應堅持誰發(fā)現(xiàn)誰登記的原則,及時登記干預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干預行為,填寫《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表》,全面記錄、全程留痕,不得隱瞞干預的行為。同時規(guī)定,干預行為情節(jié)輕微,且未造成實際后果或影響的,由所在審計機關備案存查;造成實際后果或影響的,審計機關視情況可采取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向有管理監(jiān)督權限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組織人事等部門報告或通報;遇到人身傷害或威脅恐嚇等緊急情況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備)案。對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和報告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受到打擊報復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調查,需紀檢監(jiān)察等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追蹤處理結果。不如實登記、報告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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